郑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政策汇编-----二七区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 2015 〕 2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豫政〔 2015 〕 75 号)、《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郑发〔 2016 〕 12 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郑政〔 2015 〕 30 号)、《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二七政〔 2015 〕 9 号)、《郑州市专利促进保护条例》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区创新创业工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结构提档升级,区财政设立 “ 创新创业专项资金 ” (以下简称 “ 专项资金 ”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河南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 2014 〕 16 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是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带动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包括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综合体等)、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利促进和保护等支持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开展的后补助和奖补资金。

第三条    区科技局是创新创业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创业资金经费预算编制以及创新创业资金的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加大对众创空间(孵化器)的支持。开展区级众创空间的备案工作,经备案的众创空间,连续三年给予 50% 的房租补贴,单个众创空间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对使用自有房产的,参考市场价格给予补贴。

对利用老校区校舍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扩建孵化器的,按照改建扩建孵化面积 50 元 /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孵化器最高 200 万元。

第六条    鼓励做大做强创新创业服务团队。对年度落地二七区 5 家以上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载体,每落地一家对创新创业载体运营团队奖励 5 万元;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一家对创新创业载体运营团队奖励 3 万元。

第七条    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我区的创新创业活动。孵化载体设立的孵化资金,自备案以来投向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照年度实际到位投资额的 10% 给予孵化载体配套支持,最高给予 100 万元补助。

第八条    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对入驻我区创新创业载体经郑州市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发放区级研发经费补贴,获得市级研发经费补贴的,二七区给予 1 : 1 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九条    鼓励科技型企业自建研发平台。对被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补助。积极推荐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条    加大对技术交易的扶持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合同备案工作,按年度备案的技术合同金额的高低,设立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三名,分别给予 10 万元、 5 万元、 3 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加快建设面向创新创业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市级认定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年度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技术交易额的 2% 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二条    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扶持。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补 15 万元,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的补助。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加大对专利申报工作的支持。对知识产权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非职务发明人进行奖励:对一年内专利申请量达到 20 件的单位给予 3 万元的奖励,且每增加 20 件专利,增加 2 万元奖励,其中发明专利占比要达到 30% ,每年每个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非职务发明人奖励减半。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按照所在企业和单位的年专利申请量,每 20 件给予 1000 元的奖励,最高奖励 5000 元。

第十四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一)对当年在区内新注册、代理区内专利 100 件以上(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占代理专利申请总量的比例在 30% 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5 万元。

(二)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区内专利较上一年度每增加 50 件,奖励 2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一年内代理区内专利 500 件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占代理专利申请总量的比例在 30% 以上。

(三)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我区企业开展专利维权保护、知识产权贯标、专利转化交易等服务的,对评价良好,成效显著的,可按照服务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

第十五条    大力引进和支持创投机构发展。对新注册的创投机构,按照实际租用的办公场地,注册地在二七区的,给予不超过 300 平方米的三年内 100% 的房租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品牌化、开放型创新创业交流活动。支持社会机构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论坛、创业产品展会等各类创业活动。对社会评价良好,成效显著的,可按照其举办活动实际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后补助。

第十七条    落实上级和区政府文件中需要区级财政拨付的后补助奖励资金。支持政策中如果出现与上级或其他部门政策重复支持的,区级不再进行支持。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收集企业和单位的申报材料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意见。按照财政预算编制有关规定,提出下年预算安排建议。经区政府审批后编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布资金支持文件,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作为后补助和奖补资金,不按照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由企业和单位自主决定用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薪酬、后续研发活动等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 427 号令)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区科技局、财政局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科技资金的资格,三年内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列入相关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行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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