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政策汇编-----高新区篇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着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环境,加快推进千亿级科技城、 “ 北斗云谷 ” 建设,现就支持科技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实施科技金融创新。

      (一)管委会财政投资 5000 万元作为引导资金,鼓励区内创投机构、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等参与,设立 5 亿元的 “ 自主创新投资基金 ” ,基金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和运作。对各类创新载体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 “ 自主创新投资基金 ” 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应不低于总投资的 30% 。

      (二)对各类投资公司、金融机构给予运营支持。对新落户高新区的各类创投机构、科技银行,前三年每年按办公用房租金的 50% 进行补贴,每年对每家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鼓励各类创投机构投资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投资额度的 3% 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积极开展科技融资担保、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并购贷款等信贷创新试点,对参与信贷创新试点的企业,按照其信用等级,分别给予 20%-50% 的贷款贴息补贴,每年对每家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二条   支持创新载体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投机构及社会组织等建设创新创业综合体、众创空间、创新型孵化器等创新载体。

      (一)对新建并经认定的创新载体,自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比照国家大学科技园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给予等额的补贴。

      (二)鼓励各类创新载体对入驻企业进行投资、参股。按照对入驻孵化企业投资额的 10% ,给予创新载体(运营管理机构)奖励,每年对每个创新载体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各类创新载体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给予 200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

      (四)对创新载体新培育的创新集群,连续三年给予创新载体每月每平方米 25 元的房租补贴,单个创新载体的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 2000 平方米。培育的集群被认定为国家级产业集群的,给予创新载体运营机构 100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产业集群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

      第三条   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建立 “ 一址多照 ” 集中注册场地,推行 “ 三证合一 ” ,为新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 “ 零租金、无场地 ” 注册服务,并代办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进入高新区 “ 四上企业库 ” 的,给予企业 10-20 万元奖励。

      (二)实施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建立 “ 瞪羚 ” 企业(销售收入在 1000 万 —5 亿元之间)动态培育库,利用 3-5 年的时间培育 200 家瞪羚企业,支持其做大做强。

入库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和税收增长率达到如下标准且无违法行为的企业,给予企业 10—30 万元资金奖励:收入在 1000-5000 万元、收入增长率达到 30% 且税收增长率达到 25% 的;收入在 5000-10000 万元、收入增长率达到 25% 且税收增长率达到 20% 的;收入在 1-5 亿元、收入增长率达到 20% 且税收增长率达到 15% 的。

      第四条 支持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对当年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申报补贴;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按 1:1 的比例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按 1:2 的比例配套奖励。

      第五条   支持各类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引进的国家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在高新区建设的独立研发机构,或整建制迁入高新区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最高奖励 1000 万元;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最高奖励 500 万元。

对区内企业当年新批准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给予奖励:国家级研发机构,最高奖励 500 万元;省级研发机构,最高奖励 50 万元。

      第六条 支持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高校、行业领军企业及其他各类创新主体建设创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中介平台、检验检测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等各类服务平台。国家级平台给予 100 万元奖励,省级平台给予 50 万元奖励。同时,对每个服务平台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25 元的房租补贴,单个平台的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 2000 平方米。

      第七条   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支持大学、科研院所、领军企业等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政策实行 “ 一事一议 ” 。对促成高校、院所技术成果向区内企业转化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经认定的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5% 给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最高 500 万元的补贴;对当年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资金奖励,其中,国家级的奖励 100 万元,省级的奖励 30 万元,市级的奖励 10 万元。

      第八条   鼓励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和大学生创新创业。

对经郑州市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在高新区创业的,落实郑州市人才支持政策。支持大学生在高新区创业,对 “ 河南省科技创业雏鹰大赛 ” 三等奖以上的获奖优秀团队,一年内在高新区注册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创业补贴,三年内按市场价格给予不低于 100 平方米的 50% 的房租补贴。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高新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如涉及高新区其他政策同时支持的,执行最优惠政策,不重复执行。

(二)本政策的各项奖励,应将奖励的 30% 以上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或其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

(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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