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法院裁定强制执行拒不履行著作权行政处罚决定者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审理淮安市首例因违规销售盗版图书被行政处罚而拒不履行案.
2003年6月6日,淮安市新闻出版局对淮安市巨人书店业主陈怀军违规销售盗版图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淮新行[2003]罚字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没收盗版图书,并处罚款4000元。
陈怀军在2003年6月13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拒不履行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为维护法律的威严,淮安市新闻出版局于2004年2月21日向清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案。清河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于2004年2月16日发出《行政裁定书》(2004)河非诉行审字第11号,裁定: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新闻出版局申请执行的(淮新行)罚字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这是淮安市首例由法院强制执行的因违规销售盗版图书被行政处罚而拒不履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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