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判处一例侵犯著作权案

4月15日,福建“9.26”盗版教辅读物案主犯葛权卫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03年9月26日,福建省新闻出版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晋江市各地中小学大量使用盗版教学辅导读物,这批盗版教学辅导读物质量低劣、数量巨大,学生和家长反应强烈。福建省新闻出版局迅速立案,并与执法部门取得联系组成专案组,各有关部门迅速投入人力开展了调查。
经新闻出版部门的调查、公安机关的侦查,迅速查清并掌握了“9.26”盗版教辅读物案的基本情况: 2003年4月,葛权卫流窜至福建省晋江市,伙同同案犯蔡成军等人以广西柳州三江鑫鸿书店名义与晋江市教育局教育科负责人许某(另案处理)协商,由该书店负责晋江市2003年秋季中学教学辅导用书和小学暑假作业用书的采购和发行,并提出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许某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许某在高额回扣的诱惑下与葛、蔡两人签定了协议,并最终将《小学课时训练》等62种近70万册的巨额订单交到葛、蔡两人手中。随后,葛、蔡两人又流窜至龙岩市以相同手段获得29种2.2万册的订单。
葛、蔡两人在拿到订单后,随即授意山西省临汾市天涯印刷厂的李世明进行盗印。主要盗印了鹭江出版社、北京教育出版社的《小学课时训练》、《初中课时训练》、《小学暑假作业》、《中学暑假作业》等。2003年6月、9月,葛、蔡两人分别向晋江、龙岩发货,计52万余册、价值276万元。 2003年11月10日,葛某被警方抓获,2004年4月5日,“9.26”盗版教辅读物案主犯葛权卫被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庭审认为,“9.26”盗版教辅读物案主犯葛权卫以营利为目的,与李世明经过策划,共谋盗印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并分工实施盗版图书的印刷和发行,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在教育系统造成恶劣影响,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
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据《刑法》217条、64条及罪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判处葛权卫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责令其赔偿有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