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会议发言中,中国代表团重申,缔结保护广播组织新条约不仅涉及广播组织的利益,而且涉及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权利。新条约必须找好平衡的立足点,以使各方利益得到恰当、有效的保护。更要考虑到广播组织利益的保护与广大公众利用广播这个重要媒体获得信息、接受教育和参加社会活动的需要之间的平衡关系。
中国代表团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意见:
1、新技术对广播组织权利的影响问题;
2、网播和网播组织权利的保护问题;
3、音像表演者权利的保护问题。 中国代表团认为,新条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新技术带来的问题。目前对广播组织保护主要依据罗马公约,实践证明罗马公约仍然是保护广播组织权利的有力武器。因此,新条约只需解决新技术带来的问题:针对有线电视和卫星通讯技术的发展,广播组织的保护可以扩大到有线广播;针对数码化与网络技术的发展,可以赋予广播组织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相同的在互联网上传播广播节目的权利。 鉴于网播组织与广播组织的区别以及网络传输的复杂性,中国代表团认为现在考虑赋予网播组织的传输行为(包括广播组织的网播行为)类似广播组织对其广播节目的权利这个问题的时机尚不成熟。
同时,中国代表团认为当前广播组织除了纯粹的声音广播外,更多的是带像的电视节目。因此,在讨论广播组织权利更新的问题时,必然不能回避音像表演者的保护问题。在解决广播组织的问题前,至少是同时要解决音像表演者的保护问题。 最后,中国代表团表示将一如既往,本着求同存异、扩大共识、缩小分歧的原则,和各国政府代表团、政府或非政府国际组织的代表们继续友好磋商,使有关缔结广播组织版权保护新条约的讨论能够取得圆满的结果。 中国代表团的发言得到大会主席以及各国代表团的赞赏和肯定。
最后,会议形成决议,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
1、建议WIPO大会在2004年9月/10月的会议上,考虑在适当时候召开一次关于保护广播组织的外交会议的可能性;常设委员会第12届会议将于2004年11月17日至19日召开,会议将对修订后的合并案文进行讨论,对工作进展进行评估,并将决定举行外交会议的可能性;根据2004年9月/10月WIPO大会的有关决定情况和常设委员会的建议,在相关的区域小组要求下,将在各地举行区域磋商会议。
2、关于保护非原创性数据库的问题,将列于常设委员会第13届会议及其后的各次会议的议程中。 香港知识产权署助理署长冯淑卿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中国中央电视台及中央电台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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