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在2001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著作权法》同时规定,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将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已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列入2005年的立法计划。 在相关的条例出台之前,为有效保护相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类侵权盗版行为,使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正确、有效地执法,国家版权局会同信息产业部起草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行政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政保护办法(草案)》。
为使《信息网络传播权行政保护办法(草案)》的立法工作更加透明,使相关各方及时了解立法进程,参与立法工作,使该办法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于2004年11月4日就《草案》联合举行了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领导,部分专家学者,国内部分互联网服务企业代表,不同领域的网络用户代表及著作权人代表、媒体代表等80余人出席了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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