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省版权相关产品(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均可向所在地的市版权局提出申报“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的书面申请。
为搞好这项活动,《通知》制定了严格的申报条件:
(一)模范遵守《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员工进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法规培训,有较强的著作权法律意识;
(二)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场所内无盗版、侵权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
(四)没有因实施著作权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不良记录;
(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
(六)积极配合版权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
(七)经营过程中发现著作权违法行为能及时向版权管理部门反映。
(八)经营时间达三年以上。
安徽省版权局对各市版权局推荐的候选单位的基础上,通过复查审核、择优筛选、对拟授牌单位在本辖区公示等方法予以确认。省版权局对“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将通过授匾、公告、新闻发布,省内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公布等方式向社会推荐,树立正版产品销售单位的良好形象。
“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是版权相关产品的批发、零售环节版权保护的先进单位,享有政府主管部门和版权保护组织认可的著作权诚信的荣誉称号。
《通知》要求已授牌单位珍惜荣誉、名至实归,认真接受版权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并切实做到:
1、要继续坚持正版销售、诚信经营的主导思想,以正版反盗版,以正版促维权,严把进货关,确保商品质量可靠,在规范进货渠道上做好表率。
2、要用各种形式向消费者者宣传正版产品的优势、盗版产品的危害性,帮助读者提高辨别正版和盗版的能力,引导广大消费者自觉抵制盗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要提高正版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加快正版文化商品的流转速度,促进正版销售,降低经营成本,让利给读者,以优质的正版商品及时占领市场。还要将版权意识贯彻到员工的培训中,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防范措施。
版权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参加著作权法相关知识培训,并加强对已授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著作权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收回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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