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美利肯公司是一家生产地毯、纺织、化学产品及包装材料的美国企业,其产品从上个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2001年3月,美利肯公司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要求确认青岛市捷成地毯有限公司及威海市山花集团生产的部分地毯图案侵权,并要求国家版权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版权局接到投诉后,委托山东省版权局进行调查,山东省版权局责成青岛市、威海市的版权局进行了基础性的调查工作。2003年7月,国家版权局在大量的调查工作基础上,根据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青岛市捷成地毯有限公司做出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根据大量的调查事实,国家版权局认定威海市山花集团不存在侵权行为,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对威海市山花集团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美利肯公司对国家版权局针对威海市山花集团做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并于2003年年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版权局撤销此行政决定,并重新鉴定相关证据,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美利肯公司投诉时适用修改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有依法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涉外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定职责;在国家版权局查处案件过程中没有违法法定程序之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国家版权局做出的《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认定的事实成立,法律依据充分。
最终,法院做出了行政判决书中称:维持国家版权局的《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驳回美利肯公司“在重新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威海市山花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原告著作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判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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