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容中尔甲胜诉

06年2月2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容中尔甲诉茂名市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联影音连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茂名市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联影音连锁有限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其中茂名市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容中尔甲经济损失6.8万元以及为维权的合理开支800元,四川中联影音连锁有限公司赔偿4000元。
2004年11月19日,容中尔甲在中联影音公司发现有《容中尔甲.高原红》卡拉OK VCD销售,该VCD收录了《神奇九寨》等29首歌曲。经鉴定,该VCD是由茂名市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复制。
法院认定:容中尔甲是侵权VCD中29首歌曲的表演者,同时还是其中《九寨情缘》等4首歌曲的词作者和《阿妈的笑脸》等6首歌曲的曲作者。茂名市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容中尔甲的许可,擅自复制其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歌曲,已经构成侵权;四川中联影音连锁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发行的该音像制品的合法来源,也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37条第1款第5项、第2款以及第4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茂名市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联影音连锁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侵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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