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述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权播放音乐作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侵害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应当受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市版权局在充分听取了被处罚人的意见后,根据调查掌握的证据情况,结合相关单位的侵权行为情节及整改态度,决定给予上述单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于2005年12月30日发出处罚决定书,分别给予上述侵权单位1万到15000元不等的处罚。
接到处罚决定后,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表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并表示要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规范管理、杜绝未经许可侵权播放他人音乐作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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