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微大厦等单位侵权播放背景音乐被处罚

2005年下半年以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北京市版权局投诉了北京地区部分商业企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未支付相应报酬,在其营业场所侵权播放由该协会依据作者授权管理的音乐作品的案件,要求对这些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2005年6月份以来, 被投诉的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天店等单位,存在未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在其所属的经营场所公开播送《奔跑》、《一生有你》、《在他乡》、《妈妈的吻》、《知音》、《 牧羊曲》、《说句心里话》、《想唱就唱》、《哎呀》等音乐作品的行为。
上述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权播放音乐作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侵害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应当受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市版权局在充分听取了被处罚人的意见后,根据调查掌握的证据情况,结合相关单位的侵权行为情节及整改态度,决定给予上述单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于2005年12月30日发出处罚决定书,分别给予上述侵权单位1万到15000元不等的处罚。
接到处罚决定后,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表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并表示要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规范管理、杜绝未经许可侵权播放他人音乐作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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