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其欣然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电影《黄石的孩子》是由其以及北京命之作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澳大利亚蓝水影业有限公司、德国柏林零点电影公司共同出资4000万美元拍摄完成,于2008年4月3日公映。原告经其他出品各方授权,为该影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发行方,依法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五被告在影片上映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即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其所经营的网站提供电影《黄石的孩子》的网络在线观看服务。五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据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大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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