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北京 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及销售的公司;而原告自身是一家向流通领域企业提供专业计算机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成立之时就成功开发出某资源计划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并于2003年获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我们在去年发现被告的某软件产品抄袭了我们的软件”,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全国有影响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
武侯区人民法院接到诉状后认为,涉及计算机软件的证据极易在极短时间内被人篡改和删除,故院方专业计算机技术人员与原告从北京派来的软件开发工程师进行了充分交流,了解了该软件的基本情况,提前进行了模拟搜索、调取和固定软件的操作过程。随后,法院前往被告公司对其计算机进行了控制,在双方技术人员和法院计算机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被告公司涉嫌侵权的软件进行了调取和现场封存,并对整个调取证据的过程进行了拍照。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曾燕伶)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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