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黛玉葬花”遭侵权 刘旦宅获赔1.1万元

近日,我国著名国画家刘旦宅诉广西电信南宁分公司生产的电话卡对其作品“黛玉葬花”侵权一案,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电信南宁分公司赔偿刘旦宅1.1万元,并在一家指定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电话卡销售人员高林军赔偿刘旦宅1元。

刘旦宅的辩护人认为,电信南宁分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发行的GXTNN-2003-6-(12-12)电话卡上使用了原告创作的画作“黛玉葬花”,被告高林军销售了前述电话卡。而且南宁分公司未经许可亦未向原告支付报酬,擅自大量复制、发行原告作品,其电信南宁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获得报酬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等。

电信南宁分公司认为,公司从未复制、发行过涉案电话卡,原告提供的证据严重缺失。而且涉案电话卡仅在南宁地区使用,故即便构成侵权,其影响范围也很小,该卡在上海地区是否出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刘旦宅画集》收录了题名为“黛玉葬花”的美术作品,在该画的右侧题词中有“刘旦宅”署名,题词下方盖有“旦宅”印章。电信南宁分公司未经刘旦宅的许可,在发行的电话卡正面擅自复制原告的美术作品“黛玉葬花”,既未表明作者身份,又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发行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高林军销售了涉案侵权电话卡,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侵权电话卡有合法来源,故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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