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晓宏:金融危机背景下更应保护版权

           4月21日下午,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做客人民网,分别就文化和版权的关系、电台电视台使用音乐作品如何支付音乐版权费、互联网版权保护、“山寨文化”、软件正版化等问题,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
文化和版权是从不同角度看问题
版权和文化的关系是什么?针对网友的提问,阎晓宏表示,文化有几千年的历史,而版权制度产生至今只有几百年。文化和版权之间是完全不抵触的,只是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
阎晓宏认为,文化和版权两者间的关系极其密切。文化产业着重于用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被称为国家的软实力,在国际上普遍受到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不仅提供精神产品,同时带动产业的发展。并且,从国际上的统计数据看,文化产业发展速度高于国家GDP的增长速度。
版权产业的概念最早由美国提出。现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在研究这个问题,并且专门出版了《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指南》一书。《指南》中把版权产业分成核心版权产业、相关版权产业、相关依存的版权产业和部分版权产业几大类。除分类外,还对很多国家的版权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了统计。阎晓宏表示,我国正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进行版权产业调研。
电台电视台使用音乐作品可不经许可但需付费
“电台、电视台在使用权利人作品的时候,事先可以不经许可但事后需要支付报酬。而KTV经营者必须先经过许可方能使用,这在法律规定中是有区别的。”阎晓宏就目前社会关注的音乐版权费问题做出这样的解释。
阎晓宏认为,音乐版权收费在法律上分成两类。一类是向KTV经营者收取版权费,这种收取按照法律,先要经许可才能使用作品;而在广播电视里使用权利人的音乐作品,事先可以不经许可,事后需要支付报酬。因为电台、电视台具有公益性特征。另外,电台、电视台使用作品的量非常大且分散,为了使公众的利益得到保障,法律对创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进行了限制,这种限制在法律上叫法定许可。
阎晓宏还特别强调说:“收取版权费并不是行政收费,而是权利人在收取自己应得的版权报酬,由于版权人的作品比较分散,如果每个权利人都到KTV去收,将导致收费成本非常高,而且也会影响KTV的经营。所以我们要依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即作者把权利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有权对使用者进行收费,就好比把房子交给中介进行出租。”
“山寨文化”需要引导
如今“山寨文化”盛行,公众和媒体针对“山寨文化”存在争议和分歧。如何看待“山寨文化”与版权的关系?阎晓宏表示,“山寨文化”问题不仅仅涉及版权,要能够以一种包容接纳的态度来看待。
阎晓宏表示,不能简单地否定“山寨文化”,它毕竟是社会的新生事物,有它存在的原因和社会根源,要对其进行具体分析。“山寨文化”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具体分析来看,部分“山寨”作品本身也享有版权,是普通民众运用自己的智慧创作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山寨”作品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还有一类“山寨”,已经构成了侵权,需要按照法律协商解决。
“山寨”中的第三类,是前面两者之间的过渡,例如一些模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区分。例如一个美术作品是否侵权,究竟是侵权构思还是图案,是整体图案还是部分图案;再比如文字作品,是怎么侵了权,是整体构思还是部分的章节,还是整个贯穿在作品里的一些主导的思想,都需要进行具体分析。阎晓宏表示,我们关注“山寨”问题。“山寨文化”问题也不仅仅涉及版权,还涉及很多部门。对“山寨”问题,一是要有积极的态度,要有平和的心态,要能够以一种包容接纳的态度来看待“山寨”,在这个前提下应引导和规范“山寨文化”,使之向着健康、符合法律、公众欢迎的方向去发展。
互联网发展是《著作权法》修订的主要原因
在访谈中阎晓宏谈到,我国现有《著作权法》是2001年修订的,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现在面临着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技术带来的问题是修订的一个主要原因。
阎晓宏介绍说,《著作权法》的再一次修订受到国际和国内的关注。我国《著作权法》是20年代90年代初由全国人大颁布的,在2001年进行了修订,当时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入WTO,与国际规则相衔接,即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衔接。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目前确实有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解决,这部法的有些内容是需要修订的,可以说互联网的发展技术带来的问题是目前修法的一个主要原因。另外,修订《著作权法》需要全国人大的批准,国家版权局正在为《著作权法》的下一次修订进行调研,并正在广泛地征求著作权人、权利人组织以及使用者的意见。
推行软件正版  需从国情出发
软件在国民经济中是基础性、先导性的产业。从先导性和基础性意义上来讲,任何一个行业都离不开软件。对此,阎晓宏谈到,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是坚定不移的,在不同的阶段应该有不同的工作方法和目标,要从中国实际出发,要扎扎实实,也要注意推进工作的方式方法。
阎晓宏介绍说,目前无论是机械制造、矿山、勘探石油,还是办公学习,都脱离不了软件。另外,它也是战略性的,对下一步我国转变增长方式,通过智力成果的广泛使用推进国家的经济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
此外,软件研发投入很大且特别容易复制。它不像写一部小说,或者写一个作品,一个软件公司中,成百上千人都为开发一个软件而工作,但是如果这个软件研发出来在市场上被肆意盗版,则会挫伤创新的积极性。阎晓宏指出,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们尤其需要保护知识产权。
另外,推行软件正版化也应看到中国起步晚的现实。以日本为例,日本推行软件正版化已经经过了20年,我们的正版化只经历了六七年的时间,取得的成绩还是很大的,各级政府软件正版工作都已经完成,这在国际社会上树立起了良好的形象。
在此基础上,我国在积极推行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按照效益好的大型企业在先、中小企业在后的原则依次推进。国务院专门批复成立了由国家版权局和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中华工商联组成的企业推进软件正版化联席会议制度。阎晓宏表示,软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是很重要的,国务院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非常重视,推进工作是坚定不移的。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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