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庚戌向“喜洋洋”讨版税胜诉

   水木年华组合成员卢庚戌因文化公司未向其支付专辑《未来的未来》版税,而将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索要版税。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合同约定不明确,卢庚戌作为该专辑<?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的录音制作人有权要求喜洋洋公司支付已经获得的专辑全部版税。据悉,卢庚戌日前已向朝阳法院申请对此案进行强制执行。

 

2000年7月24日,卢庚戌与喜洋洋公司签订录制出版协议,约定其享有《未来的未来》专辑的获得报酬权。然而,喜洋洋公司从未就该专辑向其支付过版税。2005年3月23日,卢庚戌因与喜洋洋公司之间的其他诉讼查阅了喜洋洋公司的账目,发现喜洋洋公司于2000年11月16日已经获得了该专辑的版税10.5万元。卢庚戌认为,喜洋洋公司隐瞒版税收入,侵犯了其享有的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喜洋洋公司停止非法使用等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道歉时间连续一个月,同时,支付版税10.5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50274元,律师费5000元。

 

庭审中,喜洋洋公司辩称,卢庚戌以侵权为由起诉,没有法律依据。版税收入情况卢庚戌在2005年3月10日前就已知晓,因此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即使卢庚戌有权要求版税收入,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其利益分配的比例应为版税收入的14.28%,而无权主张全部10.5万元的版税。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协议约定,卢庚戌享有《未来的未来》专辑包括获得报酬权在内的录音制作者权。喜洋洋公司经卢庚戌许可后授权他人发行该专辑获得的版税收入,依约应向卢庚戌支付。现喜洋洋公司确实获得了该专辑的版税却未向卢庚戌支付,不仅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而且侵犯了卢庚戌对该专辑享有的获得报酬权。卢庚戌于2005年3月23日通过查账得知涉案侵权事实,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07年3月16日,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另喜洋洋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卢庚戌在2005年3月16日前已经知晓涉案侵权事实。因此,喜洋洋公司关于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喜洋洋公司应向卢庚戌支付的具体版税数额,法院认为,鉴于合同中有关《未来的未来》专辑的版税支付方式约定不明,双方对此又不能达成一致或作出一致的解释,卢庚戌作为该专辑的录音制作权人,并未在合同中明确授予喜洋洋公司获得该专辑报酬的权利,因此卢庚戌有权要求喜洋洋公司支付已经获得的该专辑的全部版税。喜洋洋公司从2000年11月16日收到版税后,至今已近7年的时间没有向卢庚戌付酬,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卢庚戌主张的50274元的利息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喜洋洋公司给付卢庚戌版税10.5万元,逾期支付的利息及合理费用55000元。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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