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因未经许可擅自播放电影《南京!南京!》,北京一网络技术公司以侵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一案。<?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
原告诉称,2009年5月27日,原告斥巨资购得该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原告的网络平台上播出。被告为获取经济利益,在其主办的网站上提供了该剧的在线播放服务、网络电视播放,使得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该网站任意观看该剧,侵犯了原告的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
据悉,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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