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集协为46首音乐电视作品维权终审获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北京金夜良宵陶然娱乐有限公司(简称金夜娱乐公司)告上法庭一案。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金夜娱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令:金夜娱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支付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4.8万余元,驳回音集协其他诉讼请求。<?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音集协诉称,该协会于2008年7月22日~2008年11月13日先后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星工场音乐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等多家音像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出租权、广播权、复制权,以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的相关权利。音集协认为,金夜娱乐公司在未缴纳作品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卡拉OK歌厅中使用音集协管理的46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放映权、复制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金夜娱乐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金夜娱乐公司辩称,该公司经营的营业场所中确实使用了这46首音乐电视作品,但这是该公司更换的设备中自带的。目前,该公司已经删除了上述歌曲,并同意支付使用费,但是对于音集协主张的20万元,该公司认为没有依据,不同意该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金夜娱乐公司停止使用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并向音集协支付赔偿金4.2万元,赔偿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余元,驳回音集协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金夜娱乐公司对赔偿数额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综合考虑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和知名度、作品的具体使用方式、歌厅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二中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