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市首例卡拉OK侵权案件作出判决:判定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2000元。<?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
深圳某公司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旗下会员。该公司以大同市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大同市某俱乐部涉嫌侵犯《隐形的翅膀》等1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的诸多权利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两被告在其经营的点歌设备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1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应取得合法授权,并应向其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但两家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获得相关授权并支付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亦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情况,故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刘俊卿)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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