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了版权费,就可以放心使用正版的。4月8日,来自快乐迪、音乐虫、大歌星、创声等20家文化娱乐场所代表集体获得了“卡拉OK经营行业著作权许可使用单位”铜牌。
自2008年3月辽宁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工作正式启动以来,辽宁省已有近四成卡拉OK场所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当天,获得《卡拉OK经营行业著作权许可使用单位》铜牌的经营场所代表表示,尊重知识产权、守法经营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希望能为辽宁省卡拉OK经营场所起到一定的带头作用。
2009年9月,沈阳市5家知名KTV场所因侵权使用卡拉OK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被词曲作者告上法庭,成为辽宁省首例KTV企业侵权音乐作品诉讼案。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负责人表示,5家侵权KTV企业遭起诉,标志着辽宁省卡拉OK版权行动进入实质性阶段。
音集协将这5家卡拉OK企业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而合理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48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辽宁卡拉OK版权收费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KTV在缴纳版权使用费时,直接汇款至音集协,辽宁版权收费机构不经手收费工作。
根据音集协网站公布的2009年版权收费标准,上海、北京两城市收费标准最高,为11元/天/终端,贵州、宁夏等省份标准最低,为8元/天/终端。辽宁省的收费标准为9.2元/天/终端。
辽宁省现有卡拉OK经营场所几千家,按照现行标准,记者粗略算了一笔账:以100间包房计算,按照9.2元/天/包房的标准,一天就需交纳920元。
卡拉OK经营场所支付了这笔费用,会不会将之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对于记者的疑问,沈阳一家中等规模KTV的经理张先生表示,去年和今年公司都按时缴纳了版权使用费。此外,省音像协会、省文化娱乐业协会、卡拉OK经营者也联合发起倡议,绝不将卡拉OK版权使用费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来源 :沈阳晚报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