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了解,庭审中,广州正翔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音著协未提交《作品登记表》等原因质疑音著协维权资格。福建省音像出版社辩称,涉案音乐作品并非由其出版,涉案DVD属于盗用其名义的非法出版物。王府井书店辩称,其销售的涉案出版物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音著协作为依法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与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在音乐著作权人对该合同未提出书面异议之前,音著协有权管理涉案音乐作品,有权对侵犯该音乐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福建省音像出版社为广州正翔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了音源母带,出具了光盘复制委托书、销售委托书、出版物印刷包装委托书,收取了广州正翔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的相关费用,该出版社关于其未出版涉案出版物的主张不能成立。该出版社未经音著协许可,使用音著协管理的涉案音乐作品制作出版物,并未支付报酬,侵犯了著作权人就该作品享有的相关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王府井书店作为商品零售主体,提供了从上级销售单位的合法进货依据,法院认为,其依法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邹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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