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视版权第一案 TCL等单位败诉并赔偿

    一向备受争议的“流媒体行业新生儿”互联网电视经历了第一次版权诉讼的洗礼。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定被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败诉,赔偿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8.75万元。
 
事件源起于TCL公司在其去年推出的新产品“MiTV互联网电视机”中增加了互联网搜索功能的模块,用户在接入互联网后即可通过搜索,下载观看由迅雷软件提供的网络影视作品,在线观看由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专业网络电视软件“PPStream”提供的网络影视作品。
 
国内影视数字发行商、案件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独家享有多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MiTV互联网电视机”,停止传播涉案影视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后,判决3家被告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8.75万元。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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