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海淀区人法院日前审结了知钱(北京)理财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知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判决淘宝公司在1万元内负连带责任。
知钱公司诉称,2009年该公司创作了《知钱俱乐部股票培训课程》(含知钱“3系”、“名门3系”、知钱讲坛等),后经调查发现,淘宝公司上有上百家经营者非法复制并出售涉案的作品。其中王某在淘宝网上经营一家“channa小店”,销售涉案作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停止侵害并不得出售涉案作品;判令淘宝公司将除原告外在“淘宝网”上出售的涉案作品的所有链接予以移除;判令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万余元。
王某辩称,他在接到法院的应诉手续后已停止侵权,并愿意以自己所获得的利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知钱公司要求他赔偿经济损失每套1.2万余元没有依据。
淘宝公司辩称,本案是淘宝的注册会员利用淘宝网提供的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被诉侵权信息而发生的纠纷,涉案信息均是由包括王某在内的网络店铺经营者上传并发布的。淘宝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已经尽到了法定义务,对涉案信息是否侵权事前并不明知,也不可能明知。淘宝公司在接到知钱公司的通知后,对王某发布的涉案信息以及知钱公司提供的全部被诉侵权的链接已作了删除处理,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知钱俱乐部股票培训课程》(含知钱“3系”、“名门3系”、知钱讲坛等)是知钱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组织创作完成的作品,并已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法院认定知钱公司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王某买卖的复制品系网络虚拟环境下的视频,销售行为可以反复进行,无次数限制。王某在其个人店铺的主页上也已经载明涉案作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作品的权利人、主讲人等。从王某的店铺信息来看,王某是明知涉案作品的权属情况的,即使王某从案外人处购买所得涉案作品系正版作品,也不应未经权利人许可,出于商业性营利目的擅自将其反复销售。故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淘宝公司所称其对于网络交易对象不负有事先审查义务,只能在事后根据权利人之通知仅对特定的链接采取删除措施。法院认为淘宝公司也应在接到权利人多次通知后,及时删除相关的侵权信息。相关公证书显示,淘宝公司完全可以依据相关的关键词对于其网络平台的所有交易对象采取删除措施,此举足以说明淘宝公司可以尽到删除全部侵权链接之责任。淘宝公司的行为已经使得知钱公司的损失扩大,淘宝公司应对这种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卢正新 郭振华)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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