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案五年内三次审判
廖清生在2005年起诉湖南电视台未支付剧本改编权和摄制权转让费,2006年长沙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焦点集中在《警中警》电视剧是否基于廖清生的剧本改编和修改摄制而成;受让《警中警》文学剧本改编权、摄制权的主体是被告湖南电视台,还是傅乐个人?
同年5月9日,长沙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湖南电视台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报材料及最终完成的剧集中均将原告列为编剧的事实,认定该电视剧所采用剧本与原告廖清生所创作的剧本的关联性。并认定受让《警中警》文学剧本改编权、摄制权的主体是湖南电视台。因此须支付廖清生剧本改编权和摄制权转让费16万元。
湖南电视台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8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2008年10月13日,廖清生向长沙市中级法院起诉陈春山、湖南电视台、山东省三冠电影电视实业公司、山东省辉煌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整体剽窃了原告原创的《警中警》电视文学剧本,侵犯原告的原作品著作权;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并在所有播放过《警中警》的电视台和刊登过侵权信息的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次年2月10日,该院对此案进行第一次公开审理,随后于2010年3月15日依法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涉案问题进行鉴定:1、将廖清生所著的《警中警》剧本与《警中警》电视剧比对,鉴定是否相似构成抄袭。2、将廖清生所著的《警中警》小说与《警中警》电视剧比对,鉴定是否相似构成抄袭。2010年7月20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作出中版鉴字(2010)第(005)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警中警》小说与《警中警》电视剧主要人物设置存在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二者存在部分相同或者相似的情节,但这些情节的表达不相同。2、剧本与电视剧的鉴定结果同小说与电视剧的鉴定结果。最后,长沙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
律师建议:尽快建立一个有序、公平的文化市场
至此,《警中警》著作权纠纷案一审以原告廖清生胜诉告终。
美国一位著名法官说过,“现代解构性的抄袭已经代替了逐字逐句的抄袭,成为一种普遍的抄袭形式”。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如何具体界定剽窃、抄袭,在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规范性标准,这也是侵犯著作权行为屡禁不止的深层原因所在。因此,需要某个标准或原则性的判断依据,司法上才能保持它应有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法律专家认为,文学作品的剽窃或抄袭行为不等同于别的作品,不是简单的照抄,而是采用“揉碎重组”式或搅拌式的方法,进行隐蔽性的抄袭,这给是否剽窃或抄袭的司法认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只有尽快建立一个有序、公平的文化市场,完善文化市场机制,加快法治社会建设,给文学创作提供一个宽松、有保障的环境,才能高效有力地制止文化侵权行为。
(记者 颜珂 林洛頫)来源: 人民网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