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乐视网起诉iCNTV与小米盒子盗播《后宫甄嬛传》、《失恋33天》等10部影视作品的诉讼结果 , 乐视网胜诉 , 小米盒子承担盗播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小米公司赔偿乐视网损失15万元。
几乎同时 , 备受瞩目的快播涉嫌盗版侵权案也有了最新进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正式向快播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罚款2.6亿元。
一场诉讼、一个处罚 , 再加上已经沸沸扬扬的“今日头条”版权争议 , 在刚刚过去的6月 , 互联网版权问题成为最热的话题之一。
同样在6月 , 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正式启动第十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此次“剑网行动”把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作为重点任务 , 引发了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广泛关注。
一些行业人士呼吁 , 互联网发展会带来各种新技术 , 网络应用新秀将层出不穷 , 但技术的发展不应带来版权保护的恶化。如果版权保护得不到传媒业者、公众、投资方以及政府部门的重视 , 更多侵权公司将会“野蛮生长” , 最终将导致真正的内容生产者无法生存 , 进而影响广大用户。
然而 , 在互联网环境下 , 盗版行为往往披上新技术、新模式的外衣。如何揭开技术面纱 , 还原法律语境下的版权问题 , 将是相关法律工作者共同面临的问题。
新技术冲击传统版权保护
2000年3月 , 在美国在线(AOL)工作的Justin Frankel与另一名工程师Tom Pepper , 在互联网上发布了全世界第一个P2P(Peer-to-Peer , 点对点)架构的档案交换软件Gnutella的原始码。
5年后 , 当年因为泡沫经济而未引起广泛关注的P2P , 却俨然成为音乐、电影、游戏免费下载的代名词。
在P2P技术下 , 不需要经过中继设备就能直接交换数据或服务 , 用户之间可以直接共享存储于本地的文件和数据 , 所有用户既是客户机又是服务器 , 使得网络上的沟通变得更容易、更直接 , 真正消除了中间商。
然而 , 这种技术却冲破了传统著作权体系公有领域与私有领域的界限 , 带来了日益剧烈和复杂的权利人、网络服务商、终端用户之间的权利冲突 , 动摇和模糊了传统著作权法利益平衡基点 , 也给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立法及司法保护带来了新的冲击与挑战。
2006年4月 , 被称为“中国P2P第一案”的上海步升音乐公司诉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公司、北京舶盛舫安公司侵权一案正式开庭 , 一审法院判定舶盛舫安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 , 对网络用户利用酷乐软件传播涉案53首歌曲的行为提供了帮助 , 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此后数年 , P2P侵权诉讼不断 , 成为新技术冲击传统著作权法的典型代表。
知名知识产权律师刘政长期关注P2P侵权案件 , 他说 : “这种共享技术大大方便了作品的传播 , 而且完全实现免费和海量信息传播 , 但对版权保护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他向记者举了一个美国的案例 : 一个小姑娘下载了几百首MP3歌曲 , 唱片协会起诉她时 , 她的律师回应说这种信息共享是一种合理使用。但控方律师告诉她 , 她将几百首歌曲下载后存在电脑里 , P2P软件让这些歌曲实现了对他人分享 , 这已经不是一种合理使用。
与P2P软件野蛮发展的同时 , 更多由于技术创新而引发的版权问题也开始出现。
“比如像‘今日头条’这样的聚合平台 , 它的用户体验很好 , 但它不产生任何内容 , 它的生命力来自于别人提供的产品。当聚合平台上的内容完全可以替代原产品平台时 , 就没有人去关注产品源头了。这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刘政说。
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首都版权产业联盟主席王野霏早年曾撰文指出 , 著作权法是一部平衡权利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 , 始终在努力地寻找其中的平衡点 , 使得其强制力既能妥帖地保护创作者的积极性 , 又不至于过分限制作品的传播和使用。
“而新技术的发展总是试图打破这种平衡。”王野霏在文中写道 , “当一种技术发展到足以威胁权利人本应得到的利益时 , 法律就要对使用这种技术的人进行约束和规范 , 逼迫他们将本该属于权利人的利益交还给他们 , 以使得著作权人失衡的心得到温暖。”
技术特征带来法律困惑
今年3月26日 , 深圳市场监管局对快播公司正式立案调查。此时 , 快播公司“巧妙”地通过技术手段 , 在开发、经营或实际控制的多款产品中 , 对盗版影视内容进行分类整理和编辑推荐 , 通过其产品“云帆搜索”定向提供盗版内容 , 让盗版行为变得更加隐蔽。
类似的现象比较普遍。在面对侵权质疑时 , 一些互联网企业往往以这是“技术创新而非侵权”作为回应。
刘政曾与大量互联网技术人员做过交流。他发现 , 对于技术人员而言 , 技术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是最重要的 , 而新技术对于提供作品的便利和廉价才是最重要的。
“所以法律人和技术人之间的理念差异 , 将是新媒体时代版权保护机制的一个缺口。”刘政说。
王野霏早年在研究P2P侵权案件时就已注意到这一问题 : “我们发现 , 在这些案件当中 , 尚无一起是因为非法提供链接下载服务而受到追究的 , 这与目前网络上大肆流行的侵权链接下载的现实极不相称。”
王野霏坦言 , 之所以有这种疑虑 , 源于执法人员有一种误解 , 即新技术难以套用现有法律。
刘政也留意到这种技术鸿沟。在去年参与打击利用P2P技术的盗版小网站时 , 刘政与技术工程师一起工作了近6个月时间 , 他说 : “我需要把包括P2P服务器的建设、CDN的运行、整个小网站的建站程序和模式等技术问题搞清楚 , 然后将这些技术流程变成法律事实 , 向司法机关阐述 , 希望司法机关如我一样对技术问题有一个比较明晰的认识。”
“我们所接触到的司法人员 , 没有人会对法律问题迟疑 , 但他们大多对新技术发展带来的事实认定产生疑虑。”刘政说。
版权保护核心不会改变
在接触了大量案例后 , 刘政认为 , 在新媒体版权特征里 , 作品无论以什么样的形式呈现 , 不管是数字化还是传统的纸张、图片 , 版权保护的核心以及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其实都没有改变。
“这个核心就是对作者赋予专有权利 , 控制他人禁止实施特定行为。这个核心昨天没有改变 , 我想未来也不会改变 , 著作权法的生命力在互联网时代同样可以非常强大。”刘政说。
他介绍 , 以前 , 著作权法考虑的核心利益就是复制发行 , 复制是产生复制件的行为 , 发行是出售复制件获利的行为 , 任何一个作品想在传统媒体中获利 , 必须有发行的步骤。
而在网络环境下 , 我国增设了一个“信息网络传播权” , 这恰恰是对复制发行权的新的解释方式 , 继续保护着作品在互联网领域的复制和发行行为。
“所以我认为版权人在新媒体时代不需要太紧张 , 因为你的权利始终受到法律的保护。”刘政说。
知识产权专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者刘晓春也对记者表示 : “从著作权法角度看 , 它其实已经有了成形的框架概念。比如P2P技术 , 只要将技术外衣分解 , 它的侵权是很明显的。”
刘晓春认为 , 对于司法机关和律师而言 , 当务之急是要把技术问题解剖清楚 , 揭开技术的面纱 , 还原技术以及商业模式的本来面目 , 然后再从传统的法律概念中选择适用。
刘晓春认为 ,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 应从互联网竞争的风气和文化入手。
“很多案例从常识来判断就知道是占人家便宜的 , 所以法律问题固然有很多挑战 , 但核心问题还是互联网企业要高端大气一点 , 赚钱固然重要 , 但必须要受人尊重。”刘晓春说 , 这需要完善互联网文化建设和自律机制。
作者:范传贵 来源 :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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