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化领域版权纠纷75%涉及网络—— 网络侵权多匿名 获利容易维权难

来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 , 广东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 , 7成涉文化领域 , 涵盖出版发行 、 影视制作等传统文化领域和网络传播 、 动漫游戏 、 数据库等新兴文化领域的著作权纠纷 。 而在版权纠纷中 , 涉及网络媒介的超过75 %。

广东高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 , 由于虚拟世界侵权主体复杂隐蔽 、 侵权成本低 、 易蔓延等特性 , 导致近年来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持续高发 , 其中又以文化类的纠纷尤其多发 。 网络已经成为文化领域侵权的重灾区 。

侵权时间长规模大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网络盗版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不断增加 , 仅今年1月至4月 , 就受理此类案件87件 , 比2014年全年增加约300 %, 涉案侵权视频多为知名影视作品 。

海珠区法院受理的网络盗版视频案件中 , 被告主要集中在网吧 、 高校 、 宽带公司 、 视频平台运营机构上 , 呈现出维权主体集中 、 责任主体模糊 、 侵权规模较大等特点 。

海珠区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 , 宽带公司和视频平台运营公司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视频下载和观看服务 。 即便是校园局域网 , 由于版权保护意识不强 , 师生以 “ 教学目的 、 合理使用 ” 为由搭便车长期存在 。 这些案件存在侵权时间长 、 涉案影片多 、 观看人次多 、 侵权规模大等特点 。

“ 上述特点导致侵权获利和原告损失难以计算 , 原告多请求法院酌定赔偿 , 判赔数额不一 ”, 这位负责人说 。

电视剧 《 男人帮 》 被侵权案可谓是此类纠纷的典型案例 : 乐视网信息技术 ( 北京 ) 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电视剧 《 男人帮 》 在大陆地区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 。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第三人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的IPTV业务 , 未经许可即上传该剧供用户观赏 。

深圳两级法院一审 、 二审均认定被告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 , 由于原告放弃追究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

广东高院副院长徐春建认为 , 法院以判决形式清晰界定了IPTV新技术传播与著作权侵权的边界 , 为IPTV新商业模式的发展确立了著作权保护游戏规则 。

版权人多批量维权

“ 网络侵权成本低 、 易蔓延 , 且服务器分散隐蔽甚至架设在境外 , 导致取证和维权难 , 这是网络侵权泛滥的主要原因 ”, 广东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张学军介绍说 , 网络侵权主要表现为利用门户网站和影视视频专业网站非法传播数字作品 , 以及利用网络商务平台实施侵权 。

近两年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网络领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增长 。 记者了解到 , 其中又以侵犯著作权纠纷较为突出 , 具体表现为未经许可擅自在电脑上安装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 , 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文学 、 音乐 、 摄影 、 影视作品等 。

“ 上述案件呈现出侵权主体复杂隐蔽的特性 ”, 东莞市第一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 当前网络用户多为匿名 , 权利人很难识别对其作品进行共享 、 传播甚至修改的侵权主体 。 网络的数字性以及快速传播性 , 决定了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的范围非常广 、 蔓延迅速 , 短时间内就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 正是由于侵权高发多发 , 这类案件的版权人多采取批量维权 。

以颇受欢迎的 “ 大富翁 ” 游戏为例 , 网吧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 , 在未获得 “ 大富翁 ” 游戏版权方合法授权和缴纳使用费的前提下 , 擅自使用游戏作品而吃上官司的比比皆是 。

据悉 , 版权方软星科技 ( 北京 ) 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进行了批量维权 。 在广东的县级市兴宁 , 一次就有15家网吧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被告上法院 。 15家网吧均被法院判决认定侵犯著作权 , 责令停止侵权 , 删除侵权游戏 , 各自承担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民事赔偿责任 。

增加侵权违法成本

采访中多家法院建议 , 强化视频网站 、 电子商务网站的经营责任 , 严格互联网发行单位实名注册和证照公示制度等准入条件 。 一些法官认为 , 必须使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大于侵权收益 , 才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

海珠区法院提出 , 立法部门应加快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 , 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 , 进一步明确判赔标准 , 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 。 执法部门要加强外部监管 , 完善行政治理联动机制和集中整治 , 加强著作权行政执法机构与网站接入电信管理机构的联动 , 采用清理整改与合规建设同步进行的方法 , 规范网络建设 。

东莞市第一法院认为 ,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与版权人建立联盟合作机制 , 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 合法使用产品并提供给用户 , 实现权利人 、 网站服务提供者 、 网络用户之间的三赢 。

同时 , 要全面推进网络用户实名认证制 , 建立著作权报酬基金 。 即在实行网络用户实名认证制的前提下 , 网络用户将使用费支付给著作权报酬基金 , 再由著作权报酬基金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案 , 将使用费在各权利人之间进行分派 。

作者 : 章宁旦 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 : 2015年 7 月 2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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