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国家版权局的最新通知精神 , 今年7月31日之后 , 网络音乐服务商不得传播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 , 否则将依法从严查处 。 虽然通知本身没有规定必须收费 , 但网络音乐服务商如何才能获得版权人授权 ? 回答这个问题 , 大概十有八九绕不开付费这个话题 。
作为一种载体 , 网络可以用很低廉的成本承载海量内容 , 平摊到每件作品上的承载成本低到可以忽略不计 。 作为传播渠道 , 网络几乎不受时间空间的影响 , 可以随时随地即时传播 。 这两项天然优势 , 是以往任何载体和渠道都不具备的 , 从而使网络几乎成为唱片和磁带业的 “ 掘墓人 ”。 但是 , 由于复制 、 储存 、 承载和传播的成本都接近于零 , 加上网络资源极其丰富 , 网站之间竞争激烈 , 使得免费下载成为通行的做法 。
免费下载音乐作品给版权人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害 , 间接重创了音乐行业的健康发展 。 如今叫停未经授权的擅自传播 , 有可能成为保护版权人权益的重要契机 。 业内人士估算 , 如果数字音乐付费全面启动 , 相关市场规模可能达到100亿元 。
在网络上 , 除了音乐作品之外 , 文字作品同样是遭受版权侵权的重灾区 。 报社 、 杂志社 、 科研单位 、 作家等文字工作者 , 为生产文字作品付出巨大的财力 、 时间和智力成本 , 但是文字作品一旦公开出版发表 , 网站不花费一分钱 、 不费吹灰之力就拿过去转载传播 。 在时间 、 空间 、 便捷程度和费用方面 , 纸张相对于网络存在天然劣势 , 在竞争中难免落败 。 结果就是 , 这些生产文字作品的单位 , 其作品可能更多在网络服务商控制的网络渠道上传播 , 而不是在自己控制的纸质媒介上传播 。 生产者的产品被传播者拿走 , 产品产生的市场成果也主要被传播者获得 。 这显然违背了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原则 。
文字作品被网络长期侵犯版权 , 其后果跟音乐领域的后果相类似 。 由于无法获得合理的市场回报 , 一些文字作品生产单位只能削减开支 、 压低成本 , 难以维持生产优质作品的能力 。 甚至有一些文字作品生产单位因为长期入不敷出而破产倒闭 。 无论经营困难还是破产倒闭 , 都从源头上削减了文字作品的生产能力 , 导致知识和信息生产传播能力的整体萎缩 。
网络传播远比纸张 、 唱片和磁带低廉高效 , 网络的数字化传播逐步取代其他材质媒介的传播 , 应该说是大势所趋 。 但是 , 更高效率传播手段的普及 , 应该激发更繁荣的知识和信息生产 , 而不是相反 , 造成知识和信息生产的萎缩 。 这里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版权保护 。 通过切实的版权保护 , 明确生产者 、 传播者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 使二者之间实现共赢 。
版权保护有诸多可供选择的实现形式 , 用户付费下载音乐 、 付费阅读文章只是可能的形式之一 。 比如 , 国家版权局就表示 , 网络音乐服务商可用多种方式收回成本 , 不一定要下载收费 。 商业网站在聚集海量的音乐作品或者文字作品之后 , 就能吸引巨大的用户流量 。 建立在巨大的用户流量基础上 , 商业网站有许多变现营利的途径 , 不一定非要按曲目 、 按篇目去收费 。 商业网站完全可以选择打包付费 , 对于音乐作品 、 文字作品等知识成果的版权人统一支付费用 , 音乐和文章在获得授权发布之后 , 仍然对用户提供免费下载 、 阅读服务 。 这样既能有效保护版权人的经济权益 , 也能最大限度发挥互联网基于 “ 免费 ” 基础的传播优势 , 使知识和智力成果获得最广泛传播 , 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
作者 :封寿炎 来源 :解放日报 发布时间 : 2015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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