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阳光教育”网店销售盗版光盘案主犯王某的上诉,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0万元;其他3名案犯张某某、姜某、王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2年2个月不等,罚金1万至2万元不等。
2013年10月,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接到举报,称淘宝网“阳光教育”网店销售大量盗版音像制品。接报后,执法总队立即开展了案件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将经“阳光教育 ”、“ 爱婴乐园99”等淘宝网店售出的《清华幼儿英语语感启蒙》等59张光盘送交有关单位进行鉴定,认定为非法出版物。同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现场起获光盘6203张、电脑机箱3台、刻录机1台及发货单365张,经鉴定,光盘中有5620张系非法出版物。王某、张某某、姜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2015年5月1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3年;判处姜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3年;王某某因投案自首,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其后,主犯王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查明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证据收集及质证符合法定程序,能够证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据此,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邹韧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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