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游戏的井喷式发展,改变了网络游戏的生态,而知名游戏中的人物形象如何保护也日益引起业界关注。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MT”手游案,对如何保护知名手游的IP要素给出了答案。
两个游戏,名称相似,人物形象相似,甚至人物的名字都很像,为何却被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虽然被告为自己的“跟风”行为付出了经济代价,但仍有很多人对此表示不理解。笔者仔细分析这起案件的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对《我叫MT》手游案的审理,对于游戏APP的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的保护标准和侵权比对方法,给出了具体的指引,值得业界借鉴。
一般游戏、人物名称等不受保护
对于一般的游戏名称、人物名称而言,由于字数过少,难以在有限的表达内传递出作者的某种思想并达到足够的创作高度,因此一般难以认定为作品。例如,在本案中,无论是游戏名称《我叫MT》,还是人物名称“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只有和具体的作品或者人物结合才有意义,单独出现的情况下则难以体现出作品的属性。因此,尽管被告的《超级MT》和相应人物名称“小T、小德、小劣、小呆、小馒”与原告的游戏标题和人物名称有某种相似之处,但法院指出,这些标题和名称既不能体现作者个性化的取舍和选择,也不能相对完整地表达出作者的思想,因此并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改编作品既包含原作品又包含新创作
本案中,经过法院比对,原告的游戏《我叫MT》中5个人物形象与北京七彩之源公司的3D动漫《我叫MT》中对应人物形象的面部形象没有实质性区别,但在武器和服饰方面有明显差异,且差异程度已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基本的创作高度。因此,上述5个游戏形象已具有不同于原作的新表达,原告游戏中的上述5个形象已构成对原始作品3D动漫《我叫MT》的改编,即原告作品是对已有作品的改编作品。
改编作品的特征在于,既包含已有作品的表达,又包含改编者的创作。在利用他人表达的基础上,改编者进行了再创作,改编的结果和已有作品相比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要求。如果仅仅利用了已有作品的表达,却没有改编者的创作,没有形成新的作品,就仅仅是“改编行为”而不能形成“改编作品”。
改编作品维权要满足相关条件
当“改编作品”被侵权时,应当如何维权呢?
根据改编作品本身的特点,要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如果侵权的部分是改编作品所包含的原始作品的表达,那么被侵权的其实是原来的作品,应当由原始作品的权利人起诉;第二,如果侵权的部分是改编作品中由改编人新创作的部分,那么就可以由改编作品的权利人起诉;第三,如果侵权的部分既有原始作品的表达,又有改编人新创作的部分,那么原始作品的权利人和改编作品的权利人都有权起诉。
具体而言,在本案中,原告的游戏与已有作品3D动漫《我叫MT》在人物整体造型、面部线条、五官构造及特征等方面基本相同,换言之,这属于原告改编作品中所包含的“原始作品的表达”,原告对这部分并没有权利主张著作权。而在武器、服饰方面,原告的游戏人物与3D动漫《我叫MT》存在明显差异。例如,人物“呆贼”在3D动漫《我叫MT》中有淡紫色、土黄色上衣以及通体红色鳞片三种衣服;在原告游戏《我叫MT》中则身穿土黄色盔甲,肩部双层设计,底色为土黄色并镶有黄边,衣服整体被中间的长条宽格及宽格下部小宽格分为3块,宽格两边有对称的绿色带子。显然,相对于人物面部形象,原告在人物武器、服饰方面的改编,才是原告能够主张著作权的基础。
因此,在本案中,要确定被告是否侵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被告侵犯的是原告享有单独著作权的改编作品中的“改编部分”;第二,被告游戏中的人物形象与原告游戏中的相应人物形象构成实质性近似。
为何相像但不侵权
法院指出,“因原告5个游戏人物形象系以原有动漫形象为基础而创作的改编作品,故只有被诉游戏中的人物形象使用了原告游戏中对应人物形象不同于原有动漫形象的独创性表达时,该使用才可能构成对原告改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因原告5个游戏人物形象的独创性部分体现在人物的武器及服装上,而非人物面部形象上”,所以,法院“仅将原告5个游戏人物形象的武器及服装与被诉游戏中对应5个人物形象中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
经过对比,被诉游戏中的5个人物形象的武器及服饰与原告游戏中5个对应人物形象的武器与服饰差异较大,未构成实质性近似。例如,在被诉游戏中,人物“小德”的武器为手杖,手杖由若干黄色菱形片相连构成顶部,在顶部下端由绿叶装饰,身穿黄色的下端不规则波浪形上衣,下装颜色为绿色镶黄边。而在原告游戏中,“神棍德”身背长柄武器,顶部呈正方形,里面包含十字,且十字与正方形的交叉点均呈红色,身穿土黄色衣服,居中一竖纹,两条波浪形横纹均匀分布,有两个黄色宽边袖子。因此,被诉游戏中人物形象的武器及服饰并未使用原告独创性的表达。此外,被诉游戏的APP头像未显示武器和衣服,因此,其亦未使用原告独创性表达。所以,被诉游戏中相应人物形象的使用不构成对原告改编作品署名权、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如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通过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原告的权益无法通过《著作权法》得到维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就可以吃到“免费的午餐”。各被告与原告同为手机游戏经营者,原告游戏系先上线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各被告对此显然知晓。在此情况下,除非“MT”属于手机游戏名称中的通常表述,否则各被告应对原告游戏名称或相关人物名称等予以合理避让,但各被告不仅未避让,反而在对被诉游戏5个人物命名时,采用了与原告游戏相关人物“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相关联的表述方式“小T、小馒、小劣、小呆、小德”,并且有“《我叫MT》原班人马二次开发,《小小兽人》更名《超级MT》”等宣传用语,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各被告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恶意,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各被告宣传用语表述“我叫MT原班人马打造/加盟 ”、“ MT原班人马打造,《小小兽人》正式更名《超级MT》 ”、“ 《我叫MT》原班人马二次开发,《小小兽人》更名《超级MT》”等,会使用户认为被诉游戏系源于《我叫MT》动漫或游戏,而各被告并未举证证明上述宣传内容为客观事实,因此,各被告的上述宣传构成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袁博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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