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盗版光碟 阆中两“老板娘”被判刑

四川 阆中两名“老板娘”从别处购买盗版光碟在自己的音像制品零售店中销售,不料被执法部门逮个正着。 12月 1日,记者获悉,因情节特别严重,阆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某、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48岁的陈某某和53岁的赵某某在阆中古城老城区同一条街上,各自开了一家音像制品零售店,当起了“老板娘”,对外公开销售音像制品。

今年1月20日,南充市“扫黄打非”办暗访检查组与阆中市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人员在对这两家音像制品零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存放有大量疑似盗版音像制品用于公开销售。

经南充市版权局鉴定,从陈某某店内查获用于公开销售的音像制品中,有1847种共计7305张为盗版音像制品;从赵某某店内查获用于公开销售的音像制品中,有4193种共计13416张为盗版音像制品。

据阆中市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人员介绍,陈某某和赵某某经营盗版音像制品多达2万余张,在全省都是侵权数量很大的案件,被省“扫黄打非”办公室确定为督办案件。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陈某某和赵某某随即被阆中警方刑事拘留。

阆中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两起案件时认为,陈某某、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分别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光盘7305张、13416张,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陈某某、赵某某购买侵权复制品准备销售,但因相关职能机关的及时查处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两名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近日,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从两人店内扣押的盗版音像制品均依法予以没收。

作者: 苏定伟 王玉贵 来源:华西城市读本 发布时间: 2015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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