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今社会是名副其实的数字化时代 , 数字技术深刻地影响着著作权制度 , 传统著作权制度在历经排斥、无奈之后 , 已经逐步适应数字技术的发展并作出相应调整。现阶段在数字产业中 , 数字化内容的运营商关注的重点已经从传统的数字化内容简单存储转向了以数字化内容的组织、展示、交易和应用为核心 , 为大范围数字化内容的交易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电子商务提供交易平台的商业运作模式逐渐兴起 , 为无数数字化内容运营商、增值服务商、作品使用者、权益认证机构提供了交易便利。但各种形态的传播媒体就其本质而言 , 不论形式如何变化最终都将回归到传播的作品内容上 。 因此对数字化作品内容的有效保护是数字化产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 。 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运营机制对数字产业环节中的各种参与者的合法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和有效的保护 , 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利用科技高速发展所提供的技术手段来创新著作权保护机制 , 为未来各种可能的商业模式和创新性应用提供充分的技术保障 , 扩展现有的产业形态使新媒体能够实现健康、有序、可控的发展。
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可以为人们提供简便 、 互动 、 即时资讯交换的沟通平台,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许多环节借助数字技术得以更加顺畅的进行 , 而且可以衍生出新的著作权授权模式及操作流程 , 凸显著作权人意思自治的私法理念,也能有效地降低信息交流的成本 。 而数字控制技术可以持续监测统计作品使用者使用作品的实际情况 , 并作出实时记录 , 成为作品使用费据以分配的依据 。 数字权利管理系统(Digital Right Management , 缩写DRM)作为一种工具 , 可以在网络互联的开放环境中对数字化作品的创作、传播、交易、使用的全过程提供有效的权利保护。数字环境下要真正发挥集体管理的优势 , 就必须充分利用数字技术的支撑建立完备的著作权管理系统。
如此全方位保护著作权的权利保护系统 , 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可以实现无懈可击的保护力度。但是如何在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维持著作权的利益平衡 , 则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承担的职责之一 。 因而集体管理组织应用数字权利管理系统时 , 应坚持如下思路 : 1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用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管理著作权 , 应允许著作权人在著作权授权许可时对作品是否采用技术保护进行自由选择 , 对于著作权人放弃采用技术措施保护其著作权的意见应予以尊重;2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用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管理著作权 , 应预先为社会公众自由使用作品保留空间 , 允许作品使用者浏览特定的作品部分 、 摘录特定数量的内容、允许特定数量的私人复制 ; 对于已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或著作权人放弃著作权的作品应清退出数字权利管理系统 ; 3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采用数字权利管理系统依然适用合理使用的限制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其管理的作品采取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应限于禁止他人在网络上公开传播规避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设施以及明显出于营利目的而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用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等技术措施维护著作权的同时 , 仍应防止技术保护措施的采用对社会公共领域造成侵害。
完善作品权利信息登记系统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着手大力宣传 , 采用各种方式积极引导著作权人进行作品信息登记 , 建立著作权权利信息查询平台 , 为著作权人及作品使用者提供著作权权利信息查询服务。权利信息一般包括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作品类别、权利有效期间、作品的概要、作品授权条件、作品授权费用等。对于著作权人而言,在作品信息平台上进行登记 , 通过电子认证的方法使作品获得与之相对应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 明确数字化作品的权利归属 , 这是数字化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的前提 , 也是充分体现著作权人意思自治的重要途径 , 而且著作权人基本信息的登记有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作品使用费直接转交到著作权人手中。作品使用者通过在作品信息平台查询 , 可以确认所需的作品是否为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管理、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需交纳的授权费用 , 从而最终决定是否向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相关的授权。
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信息储备及更新的义务应当通过立法予以强化。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提供作品及著作权人的信息 , 对信息提供的方式及更新却未作要求 , 建议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补充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供公众查阅的资料 , 应提供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式远程信息系统的检索服务;供公众查阅的资料如有变动 , 应及时更新。”
健全作品数据库查询系统
健全作品数据库查询系统 , 能够使作品使用者方便查询所需要的数字化作品的信息 , 同时也使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有效控制和管理能力得到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 , 对许可条件、标识系统和密码系统进行开发 , 实现数字化作品体系的标准化 , 建立数字化作品的文献数据库。当各种类型作品数据库建立完善之后 , 由各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联合开设数字化作品资源检索平台 , 以便于作品使用者通过任何一个单一数字化作品资源通道即可以获取相关著作的权利讯息 , 然后再逐步发展到通过单一数字化作品资源通道向适当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授权 , 最终发展到由单一通道直接进行授权的阶段。
建立集体管理作品在线授权系统
依据社会多元化的需求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在既有的集体管理基础上 , 建立科学合理的作品在线授权系统 , 增强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合同的自主选择性 , 并且将其管理的数字化作品数据库借助著作权在线授权平台实现集体管理组织授权许可或者为著作权人开通直接授权的通道 , 从而使著作权人的个别管理通过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系统得以实现。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在在线授权系统中预设各种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模板 , 供著作权人在进行作品授权许可时选择适用 。 作品使用者也依据自己的需求 , 选择合适的作品许可使用模板 , 并通过电子签名进行确认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则通过在线颁发使用许可证给作品使用者。若作品使用者对现有的作品许可使用模板均不满意 , 著作权集体管理授权平台可以开通在线协商通道 , 由作品使用者与著作权人另行协商以达成新的合意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双方在授权平台上达成的协议发放许可证。
实现作品使用费收转的精确化
数字技术是集体管理制度数字化变革的保障 , 它对于建立和完善新技术条件下的集体管理制度至关重要。很多国家均已在本国内研发并使用“电子化著作权管理系统” , 实现网络上数字作品集体管理 , 我国也在著作权数字化管理改革方面做了一些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 尽管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在稿酬收转工作方面取得很突出的成就 , 但其只处理文字作品以及一些软件的报酬代收转付 , 其他表现形式的作品的报酬代收转付则没有涉及。因此 , 我们必须加快数字技术建设步伐 , 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报酬转交系统的数字化水平 , 加强著作权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数字技术的研发与运用 , 才能高效的解决数字化作品使用的报酬支付难题。
加强对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的技术保护
能够对数字化作品进行保护的技术措施主要包括 : 1 . 控制接触型技术措施 , 对数字环境下的作品进行接触控制 , 也可以对离线状态的有形作品进行接触控制 , 避免数字化作品在未经许可下被接触到。2 . 控制使用型技术措施 , 不限制对数字化作品的浏览或访问 , 主要是防止作品使用者未经授权对作品进行非法复制、下载、传播等 。 3 . 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技术措施 , 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 防止作者的姓名等权利信息被篡改 , 或者作品使用者对作品内容进行修改或篡改 。 4 . 识别侵权行为的技术措施 , 隐蔽在数字化作品中 , 可以识别作品及著作权人 , 鉴定作品的真伪 , 为追查侵权行为提供了线索 , 也为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了证据 。 上述技术保护措施的综合应用能够有效地控制数字化作品未经许可的非法使用 , 也是集体管理组织凭借其综合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突出其技术优势的体现。
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辖的作品范围众多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凭借自身优势充分利用上述技术保护措施 , 并不断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升级、研发 , 防止权利管理系统的技术措施被规避 , 造成对集体管理的作品未经授权的商业使用现象泛滥 , 从而影响到广大会员的权利 。
(作者:北京物资学院讲师)
作者:刘洁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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