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 萧山 区 法院在“知识产权宣传周” 期间 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2010年 - 2016年3月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判情况,并公布了近年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希望提高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401件知识产权民事案 1010件为著作权纠纷案
2010年至2016年3月,区法院民四庭(知识产权庭)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401件,94.43 % 的案件以调解和撤诉结案。
其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1010件,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的72.1%;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337件,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的24.05%;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39件,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的2.78%。
从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看,主要集中在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且系列案件多。不过,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新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也不断涌现,比如:涉及APP软件的技术开发合同纠纷,贴牌加工的商标侵权纠纷,平行进口的商标侵权纠纷。
其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数占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一半有余,网络版权保护是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主要类型;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则主要集中在小超市侵权,日用百货类商品是侵权商品最主要的类型。
在著作权纠纷案件和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系列案件多,原告主体相对集中,往往同时对同一地区的多个被告进行批量诉讼。被告主要是乡镇里中小超市和个体经营户,法律意识较差。著作权维权和商标权维权存在规模化维权的模式,且原告出庭人员多为职业代理人,在全国各地开展维权行动。
在商标侵权案中的销售商,很少能够证明自己的货物有合法来源而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者往往只能提供一些非正规的收据、进货单等,无法证明其有合法的进货渠道。
因此,建议个体经营户要加强法律意识,为避免侵权诉讼,一定要规范自己的进货渠道,注意审查供货商的授权资质,并注意保存相关合同、送货单等相关证据。
【 典型案例 】
点歌系统内31首歌涉嫌侵权 萧山某KTV遭索赔
案情简介 : 原告上海水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起诉萧山某KTV并索赔各种损失。
案件 :该KTV点歌系统里涉案的31首歌曲的著作权人,将上述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在2010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14日期间,以专有方式授权给盛世辉公司行使,且双方约定盛世辉公司可将上述权利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给第三方行使,盛世辉公司及其转授权第三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
2011年4月,根据原告申请,公证人员和律师来到萧山某KTV,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取得欢唱价格表一张,办理消费手续后进入歌房点歌,并对所点播的31首涉案歌曲的“音乐电视”图像进行全程录像,消费后取得该店出具的发票一张。
在庭审中,被告朱某确认在其经营的歌厅内播放了涉案31首音乐电视作品。
法院判决 : 开庭审理时,法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原告获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授权期限为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12年4月24日,原告对本案侵权行为公证取证的时间为2011年4月26日;2.被告朱某与被告音集协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版权使用费计费日期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金额为70560元;3.被告朱某KTV共有包房36间。
法院判决被告朱某立即停止使用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31首音乐电视作品;被告音集协立即停止许可被告朱某使用涉案31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被告音集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1.6万元。
作者:周颖 萧法 来源:萧山日报 发布时间: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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