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召开因特网条约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调研论证会

根据国家版权局2003年调研和立法计划,2003年7月31日至8月1日,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和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召开了由立法、司法、行政等机关以及专家学者、相关协会、互联网企业参加的因特网条约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调研论证会。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王自强主持会议。
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权利人向版权行政机关投诉的案件越来越多,在国务院相关条例颁布之前,版权行政机关如何处理这些案件,特别是如何界定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已经成为版权行政执法中的主要问题。为此,国家版权局拟制定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行政管理办法,这次会议目的之一是论证制定该办法的可行性。另外,国家版权局召开此次研讨论证会也是为了进一步了解网络传播过程中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探讨网络环境下如何平衡权利人、传播者及广大公众的利益关系,为将来国务院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提供意见。
沈仁干副局长在讲话中指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要遵循保护权利、平衡利益、促进发展的原则。一方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能以技术发展为由,损害权利人的权利;同时要兼顾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版权保护不能防碍技术的发展。 会上,有关专家学者介绍了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的相关立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新条约、与版权保护相关的技术发展等情况。与会代表针对互连网技术的发展是否要遵循现有的版权法律规定、目前我国的版权保护体系是否滞后以及临时复制、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经过讨论,与会者达成共识: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必须遵循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既要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有利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传播,同时要有利于促进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
互连网企业的发展应该遵守现有的版权法律规定,技术的发展不能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但在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要尽快建立和健全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促进互联网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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