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涉嫌侵权的网站网页,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收集证据。据悉,湖北省将制定《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办法》。目前该规定(征求意见稿)已在省政府法制网公布,即日起征求公众意见。<?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
征求意见稿规定,省内出版、印刷、复制等生产经营单位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出版、印刷、复制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等;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经营者,不得销售、出租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复制品。
若有以上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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