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两被告因窃取核心软件以侵犯著作权罪领刑

     7月19日下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海波、赵善平有期徒刑四年、二年,并各处罚金40万元、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底开始,被告人张海波在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工作关系接触到该公司的紫外线UV印刷设备干燥机(以下简称UV机)的“HF4-12”、“PC2001”系列版本PLC程序。被告人赵善平则于2004年4月进入该公司任机械组组长,并掌握了UV机中机械部分的生产技术。上述技术信息,该公司均采取保密措施。

    后被告人张海波、赵善平等人相继离开优威公司,并窃走该公司的部分图纸资料及PLC程序,于2005年5月结伙在浙江省义乌市生产UV机一台销售给温州龙港舒达(UV)印刷厂,但因质量不合格被退货。同年8月,两人窜至湖南省常德市,擅自使用上述PLC程序在常德市宏源机械厂内生产UV机。同年9月,两人将所生产的一台UV机在运往义乌市准备销售时,被工商部门以侵犯商业秘密罚款1万元。后两被告人继续在宏源厂大量生产带上述PLC程序的UV机销售牟利,并于2007年7月13日成立常德市武陵区宏达机械厂,继续生产UV机并销售。

    公安机关先后在宏源厂、宏达厂查获UV机10台,销售金额达193.9万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涉案UV机的PLC程序均是在优威公司UV机(“PC2001”型)中的PLC程序上进行修改、复制的产物。经评估鉴定,该10份侵权软件价值共计84万元。2007年10月23日和2008年12月31日,两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PLC软件程序系被害人刘洪生于2001年自行研制,后该软件经不断升级改造。刘洪生成立了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用于生产UV机,其开发的“PC200103”版本PLC程序也于2003年5月10日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具有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惩处。法院遂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林劲标 周祖龙 胡佑亮)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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