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公众版权保护宣传 江苏昆山“12·14”案被制成专题片

 

日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昆山“12·14”案即“韦盛宝侵犯著作权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韦盛宝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没收其作案工具电脑、硬盘、服务器。

    2010年9月10日,昆山市版权局接到江苏省版权局《关于案件线索转移的通知》,迅速对案情进行分析、调查取证,专门召开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版权局参加的案件协调会议,研究制定案件侦办方案,明确将“韦盛宝侵犯著作权案”定名为昆山“12·14”案,并成立专案组。随后,专案组赴北京等地,对“12·14”案涉及的有关15家出版社进行调查取证,共取得285本样书,200多份出版社与著作权人签订的合同,20多份著作权人签署的证明函。经查:2009年4月以来,被告人韦盛宝通过互联网服务器远程管理开设网站,在未取得相关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站上复制软件、图书等,供网站注册会员付费下载,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48万余元。

    为做好知识产权宣传,昆山市还特意就此拍摄制作了“韦盛宝侵犯著作权案”专题片,并结合“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教育活动进行播放,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公众保护知识产权、抵制侵权盗版行为的意识和自觉性。

(谭松枝)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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